湘潭市人民政府文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及駐市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辦法》已經2009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辦法
為鼓勵國內外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我市招商工作,進一步擴大全市利用外來資金規模,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審機構
成立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分管招商引資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市商務局、市發改委、市經委、市農辦、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旅游局等單位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從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抽調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市商務局。
二、獎勵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外來投資者和引資中介人。外來投資者由獎勵評審機構認定,引資中介人由投資方確認、獎勵評審機構審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不受身份和職務限制,法人不受單位性質限制。受獎項目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兩型社會”建設要求,投資建設全面完成并已投入生產或經營的外來投資項目。
三、獎勵范圍、標準
對引資中介人按以下標準實行一項目一次性獎勵:
1. 引進外來投資單項1000萬元以上,投入高新技術產業、現代工業、農業、商貿、物流、旅游、環保產業及其他鼓勵類生產經營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計算獎金。
2. 引進外來投資單項5000萬元以上,投入交通、能源、城市基礎設施等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計算獎金。
3. 引進外來投資單項1000萬元以上,投入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及其他社會事業,按實際到位資金的8‰計算獎金。
4. 引進外來投資并購或購買我市企業資產中的國有資產(含國有股權)部分。投資單項1000萬元以上,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計算獎金。對項目追加投資部分,按投資行業相對應的獎勵標準計獎。
5.引進戰略投資和單項投資總額10億元以上的鼓勵類特大型項目,其獎勵標準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外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按首次投資獎勵的審核條件和標準,以實際增資擴股為基數計算獎金。獎金獎給投資者。同一項目增資擴股限獎勵1次,獎金額封頂為100萬元。
獎金基數確認:境外(含港、澳、臺地區)資金以注冊資本內的實際到位資金為基數,按實際到位之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兌換率折算為人民幣;市外境內資金以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認定的固定資產投資為基數,獎金幣種為人民幣。
四、獎勵程序
(一)獎勵備案。外來投資項目依法獲得批準登記且資金到位后,引資中介人持投資方出具的引資中介人資格證明和資金到位證明到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引資中介人身份認定備案登記。
(二)獎勵申報。引資中介人在項目正式投產或開業后一個月內,持相關證明到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并填寫《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申請表》,正式提出獎勵申請。申報時須提供一式兩份以下材料:
1. 引資情況說明;
2. 外來投資者、引資中介人身份證復印件;
3. 投資方出具的確認引資中介人資格證明;
4. 新成立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 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及資金到位證明復印件,包括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購地憑證、房屋所有權證發票、工程決算報告、設備購置發票、外來投資款銀行進賬單以及原始繳稅依據等。
(三)獎勵審核。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獎勵申請后,與項目主管單位組成項目聯合核查組,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四)獎勵確認。項目聯合核查組對獎勵申報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后,根據獎勵標準,提出獎勵方案,經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審核領導小組會議審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五)獎勵兌現。獎勵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將擬獎項目、獎勵金額及獎勵對象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給予表彰獎勵。
五、獎金來源
市財政設立引進外來資金專項獎勵資金,納入預算,按外來投資實體的市級稅收級次,由市人民政府發放獎金。
六、其他事項
1. 各縣(市)區引進外來資金獎勵政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 本市從事招商引資的工作人員因履行職務引進外來投資的獎勵,市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3.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開工建設的項目仍按《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辦法》(潭政發〔2008〕2號)的規定實行獎勵。
4.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湘潭市引進外來資金獎勵辦法》(潭政發〔2008〕2號)同時廢止。